(2017)苏1282民初4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陆汉兵与朱勇、邵建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汉兵,朱勇,邵建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297号原告:陆汉兵,男,1973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被告:朱勇,男,1993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被告:邵建清,男,197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汉兵与被告朱勇、邵建清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汉兵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吴雷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