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02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良辉、牛万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良辉,牛万荣,吴少东,吴云忠,董宜超,栾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570号申请执行人马良辉,男,汉族,1991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牛万荣,男,汉族,1984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被执行人吴少东,男,汉族,1975年5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被执行人吴云忠,男,汉族,1977年7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被执行人董宜超,男,汉族,1987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被执行人栾朋飞,男,汉族,1985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良辉申请栾朋飞、吴云忠、董宜超、吴少东、牛万荣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董宜超名下登记的冀E×××××、冀E×××××及冀A×××××汽车三辆,期限二年。查封被执行人栾朋飞名下登记的冀E×××××、冀E×××××汽车二辆,期限二年。查封被执行人吴少东名下登记的冀E×××××汽车一辆,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