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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柏兰香、潘树生等与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兰香,潘树生,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2277号原告:柏兰香,女,1947年10月01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原告:潘树生,男,194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住安顺市西秀区,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东郊路法定代表人:吴丁,主任。原告潘树生,柏兰香与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潘树生,柏兰香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树生,柏兰香以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树生,柏兰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潘树生,柏兰香负担。审判员 沈   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蒯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