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终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攸县皇图岭金塔商贸城江其满等123人与株洲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攸县皇图岭镇人民政府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攸县皇图岭金塔商贸城江其满,株洲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攸县皇图岭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12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攸县皇图岭金塔商贸城江其满等123人。诉讼代表人:江其满,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个体户,住湖南省攸县。诉讼代表人:谭会章,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个体户,住湖南省攸县。诉讼代表人,刘吉龙,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个体户,住湖南省攸县。诉讼代表人,付明珠,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个体户,住湖南省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肖陆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攸县皇图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株洲市攸县。负责人:张叶喜,系皇图岭镇镇长。上诉人攸县皇图岭金塔商贸城江其满等123人与被上诉人株洲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攸县皇图岭镇人民政府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6)湘0223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攸县皇图岭金塔商贸城江其满等123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至本院。上诉人攸县皇图岭金塔商贸城江其满等123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攸县皇图岭金塔商贸城江其满等123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依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艳辉代理审判员 包 佶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