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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新平、赵成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新平,赵成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1518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虎秉铎,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新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25日,宁夏固原市人,大学文化,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赵成清,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2日,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402民特128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成清在固原农行的存款账户:6228*********171。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