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钟安华与段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安华,段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1661号原告:钟安华,女,汉族,1975年8月27日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告:段广明,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原告钟安华与被告段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钟安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钟安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