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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钟安华与段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安华,段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1661号原告:钟安华,女,汉族,1975年8月27日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告:段广明,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原告钟安华与被告段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钟安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钟安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