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付英与冯建领、潍坊金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英,冯建领,潍坊金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711号之一原告:张付英,女,195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冯建领,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潍坊金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东首、北海花园23号楼。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地址:潍坊市诸城市兴华西路157号正大文苑35-5-9号。原告张付英诉被告冯建领、潍坊金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张付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3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3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范传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