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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执复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勇、赵文勇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赵文勇,卜昭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执复33号复议申请人(案外人):李勇,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申请执行人:赵文勇,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卜昭允,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复议申请人李勇不服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3执异1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勇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其异议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请求撤销薛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3执异12号执行裁定。本院认为,薛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3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中,无案外人李勇的异议内容,无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无作出裁定的理由。故该院直接认定李勇的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了李勇的申请,属于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3执异12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弘审判员 王惠陵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