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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终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良、葛秀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良,葛秀利,杨守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良,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秀利,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审被告:杨守霞,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上诉人陈良因与被上诉人葛秀利及原审被告杨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6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良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献梅审判员  司武山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