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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催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宁海屹立机械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海屹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民催20号申请人:宁海屹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黄坛镇联溪路76号。法定代表人:杨亚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宁海屹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宁海屹立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40005228650011,票面金额45000元,出票人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武进区雪堰恒乐通用机械厂的中国银行常州武进支行承兑汇票无效。二、���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海屹立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宁海屹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杏玉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