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x、曾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x,曾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1091号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冯勤慧,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超,系该联社忠信信用社主任。被告:韩x,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桃源乡桃源村下寨组,务农。被告:曾xx,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桃源乡桃源村下寨组,务农。被告:曾xx,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桃源乡桃源村下寨组,务农。被告:曾xx,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桃源乡桃源村下寨组,务农。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与被告韩x、曾xx、曾xx、曾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易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