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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敬舜与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舜,颜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3272号原告:王敬舜,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颜良,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王敬舜与被告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王敬舜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敬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敬舜撤诉。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计211.5元,由王敬舜负担。审判员 李 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缪彬贞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