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敬舜与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舜,颜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3272号原告:王敬舜,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颜良,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王敬舜与被告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王敬舜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敬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敬舜撤诉。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计211.5元,由王敬舜负担。审判员 李 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缪彬贞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