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伟成、刘伟胜等与徐礼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成,刘伟胜,刘伟龙,徐礼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838号原告:刘伟成,男,195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龙南县。原告:刘伟胜,男,196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龙南县。原告:刘伟龙,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告:徐礼,男,成年人,住龙南县。委托代理人:廖龙生,龙南县经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伟成、刘伟胜、刘伟龙与被告徐礼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曾飞鹏审判员 :姜万勇审判员 : 曾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