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特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马楠、拜仁罗斯科尔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楠,拜仁罗斯科尔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特100号申请人:马楠,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被申请人:拜仁罗斯科尔(ByronRossCole),1978年4月12日出生,美国籍。申请人马楠与被申请人拜仁罗斯科尔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申请人马楠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马楠撤回申请。审 判 长 马菡菲人民陪审员 邹 霞人民陪审员 颜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建宏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