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5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永斌与龙西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斌,龙西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5111号原告孙永斌,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龙西朝,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孙永斌与被告龙西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永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西朝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永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1600元;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孙永斌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关系较好,2015年7月28日,被告家中有事向原告借款11600元,并约定还款方式及不按时还款的利息,原告将款交付给龙西朝,龙西朝为原告出具了借款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龙西朝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中部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孙永斌与被告龙西朝关系较好,2015年5月份被告龙西朝向原告孙永斌借款10000元,之前被告曾向原告借款1600元,2015年7月28日被告龙西朝向原告补写了借条,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到孙永斌现金壹万壹仟陆佰元(11600元),自2015年8月起每月最低还款壹仟元,到2016年8月1日全部付清,如果不按时付款,孙永斌有权将我的五亩地的小麦或玉米成熟后收获并且卖掉低(抵)做欠款,我龙西朝并且付收获庄稼所产生的费用。如果2016年8月1日前未还清借款,我从借款之日起付利息每日付息3%(百分之三),借款人龙西朝,2017年7月28日”。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龙西朝向原告孙永斌借款116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由于双方约定每日付息3%超过法律规定,故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双方约定的时间(2016年8月1日)算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〇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西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偿还原告孙永斌11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日算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日止,按月息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龙西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九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