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文封与刘丽佳、兰晋东、集贤县森普速冻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封,兰晋东,刘丽佳,集贤县森普速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1民初1682号原告:李文封,男。被告:兰晋东,男。被告:刘丽佳,女。被告:集贤县森普速冻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晋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文封与被告兰晋东、刘丽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封、被告刘丽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晋东、集贤县森普速冻食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文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兰晋东、刘丽佳、集贤县森普速冻食品有限公司给付李文封借款本金350000.00元;2.兰晋东、刘丽佳、集贤县森普速冻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被告是夫妻,二人共同经营集贤县森普速冻食品有限公司。由于缺少经营资金,三被告从李文封处借款350000.00元。现原告急需用钱,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以没有钱为由一直拒绝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被告兰晋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被告集贤县森普速冻食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被告刘丽佳承认原告李文封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兰晋东、刘丽佳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集贤县森普速冻食品有限公司。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兰晋东、集贤县森普速冻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从李文封处借款70000.00元,兰晋东于2014年3月17日从李文封处借款50000.00元,刘丽佳于2014年8月7日从李文封处借款230000.00元,上述借款合计350000.00元,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兰晋东、刘丽佳、集贤县森普速冻食品有限公司至今尚欠李文封借款本金350000.00元。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借款人应依据原告主张及时还款,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李文封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晋东、刘丽佳、集贤县森普速冻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文封借款本金35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00元,减半收取3275.00元(原告李文封已预交),由被告兰晋东、刘丽佳、集贤县森普速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