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5执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2388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2388号申请执行人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丰村2号港储场地6#码头,组织机构代码57035727-1。法定代表人倪建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国明,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蔡桥镇蔡桥街蔡桥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3783654-X。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该公司董事长。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1万元,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放弃主张其余部分;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放弃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若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30080元货款,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09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2017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以自行和被执行人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