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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隆和碳素厂与被告杨连庆、张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隆和碳素厂,杨连庆,张继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329号原告:承德隆和碳素厂,住所隆化县。法定代表人:武建和,总经理。被告:杨连庆,住临漳县。被告:张继红,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隆和碳素厂与被告杨连庆、张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隆和碳素厂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隆和碳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由德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冠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