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郑军卢晓龙孙守成张世欣张志华杨会彬张杰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杨会彬,孙守成,张世欣,张志华,卢晓龙,张杰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731号签发核稿拟稿校对打印份数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郑军,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杨会彬,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孙守成,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张世欣,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张志华,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卢晓龙,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守成,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世欣,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张杰清,男,年龄不详,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军、杨会彬、孙守成、张世欣、张志华、卢晓龙诉被告张杰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军、杨会彬、孙守成、张世欣、张志华、卢晓龙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军、杨会彬、孙守成、张世欣、张志华、卢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军、杨会彬、孙守成、张世欣、张志华、卢晓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沙庆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梦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