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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埇执字第021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侠、商士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侠,商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21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侠,女,195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商士平,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刘侠与商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埇民一初字第02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商士平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侠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侠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埇执字第02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立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