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行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谢鸿飞、昆明市盘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谢鸿飞,昆明市盘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行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鸿飞,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号。法定代表人保艳琼,局长。原审第三人李丹,女,汉族,1984年9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再审申请人谢鸿飞因诉昆明市盘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昆行终字第000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谢鸿飞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再审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谢鸿飞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回再审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其撤回再审申请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谢鸿飞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学军审判员 易 文审判员 邹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彦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