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耀真与林胜楷、叶雅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真,林胜楷,叶雅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3009号原告:陈耀真,女,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林胜楷,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叶雅蓉,女,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陈耀真与被告林胜楷、叶雅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陈耀真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胜楷、叶雅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耀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胜楷、叶雅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耀真撤回对被告林胜楷、叶雅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耀真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许志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小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