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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耒阳市上丰管道部与耒阳市中聚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耒阳市上丰管道部,耒阳市中聚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81民初1117号原告:耒阳市上丰管道部,住所地:耒阳市建材市场。经营者:刘德雍,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煌,湖南翼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耒阳市中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白云路98-100号。法定代表人:周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耒阳市上丰管道部与被告耒阳市中聚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耒阳市上丰管道部经营者刘德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耒阳市中聚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耒阳市上丰管道部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原材料费用共计20313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款项的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在庭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材料费用共计19679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公司业务需要向原告方购买原材料,原告与被告约定先出货,以月结的方式结算材料费。后因被告公司经营不善,股东内部产生经济纠纷导致至���未支付原告的材料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现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耒阳市中聚装饰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销售单及领条、证人雷娟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故视为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经营五金交电、洁具、水管配件销售。2014年6月7日开始被告陆陆续续在原告处购买水电材料,原告送货上门,经被告公司采购员蔡阳签字验收,蔡阳签字验收后,于2014年9月5日、2015年1月23日经两次结算,由被告公司设计总监雷娟(公司总管理)向原告出具二张领款凭单共为19679元。现原告以被告未偿还原材料费用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由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购买水电材料,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因被告拒不支付,被告已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材料费用19679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清时止,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视为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故被告应从2017年5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至还清时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笫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耒阳市中聚装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耒阳市上丰管道部支付原材料费用19679元,并从2017年5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元,由被告耒阳市中聚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慧 勇人民陪审员 李 小 成人民陪审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江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告李丛云���国付款”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