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峡执字第2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宏力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宏力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李一平,李玉,郭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峡执字第2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巴邱镇,组织机构代码:16215095-X。法定代表人:王国雄,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吉安市宏力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峡江县巴邱镇造纸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700238-6。被执行人:李一平,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李玉,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郭小云,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市宏力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李一平、李玉、郭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市宏力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李一平、李玉、郭小云达成和解,于2017年7月20日向我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峡执字第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邓志华审判员 罗小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游开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