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6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胡安勇与王富华、成都光华汇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安勇,王富华,成都光华汇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6869号原告:胡安勇。被告:王富华。被告:成都光华汇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富华。被告:四川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富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安勇与被告王富华、成都光华汇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安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旺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梓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