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冯淑兰与李云花、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淑兰,李云花,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784号原告:冯淑兰,女,1957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昌乐县。被告:李云花,女,195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淑兰与被告李云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淑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淑兰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淑兰负担。审 判 长 鲁国强人民陪审员 王国圆人民陪审员 尹京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牟珈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