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与施健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门市国土资源局,施健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2863号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长江南路398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凌,局长。被执行人:施健飞,男,1977年12月16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海国土资监(开)决[2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门非诉行审字第0266号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施健飞退还非法占用的1316平方米土地,拆除在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违法建构筑物的强制拆除更适合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相关意见,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海国土资监(开)决[2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由海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红审 判 员 陈 东代理审判员 王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舒天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