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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胡某乙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胡某乙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354号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85年9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思江,南江县大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乙,男,生于1978年10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江县。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胡某乙名誉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富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