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4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常红梅与常青、李小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红梅,常青,李小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207号原告:常红梅,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常青,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李小进,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现在扬中市看守所服刑。原告常红梅、常青与被告李小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常红梅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红梅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红梅、常青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伟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