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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孙波与姜汝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波,姜汝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1494号原告:孙波,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光,莱阳市龙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汝斌,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告孙波诉被告姜汝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以无力偿还借款为由,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向被告姜汝斌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时,根据原告孙波提供的被告姜汝斌的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姜汝斌到庭应诉,经询问原告孙波,其表示也无法确定被告姜汝斌的具体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伟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迟 华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