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58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88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赵吉青,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军,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刘振春,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解除保全申请人赵吉青、王军与被申请人刘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津0112民初588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刘振春在天津市XX村拆迁整合过程中所享有的平米数28平米。赵吉青、王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吉青、王军以刘振春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解除本案的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振春在天津市XX村拆迁整合过程中所享有的平米数28平米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徐宝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