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田栓喜诉抚顺市顺城区水岸酒家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1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田栓喜,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抚顺市顺城区水岸酒家,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负责人王雅丽,女,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田栓喜申请抚顺市顺城区水岸酒家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411民初5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田栓喜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控,已将被执行人王雅丽名下工资帐户查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执行期限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411执304号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岳振宾审 判 员 李 松助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志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