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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3739王国其与蒋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其,蒋文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民初3739号原告:王国其,男,1948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被告:蒋文俊,男,1951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一华,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国其诉被告蒋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蕴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其、被告蒋文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一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其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9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归还至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蒋文俊辩称,认可总借款为690000元,月息1分在借条上也写清楚的。被告从2017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分四次共还款43000元。诉讼费承担由法院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向原告借取现金而先后三次出具借条,借条分别载明:2016年1月20日借款360000元,2017年1月归还;2016年3月22日借款50000元,2017年3月归还;2016年4月2日借款280000元,2017年4月归还。三张借条均载明月息1分。被告借款后先后四次向原告还款,2017年3月20日归还20000元、4月2日归还10000元、4月6日归还8000元、4月20日归还5000元。现原告以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无着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双方对被告已经归还的43000元均称未约定归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双方均承诺保证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在还款时明确是偿还利息或本金的,应按其还款意思认定;在还款时没有明确的,应先冲抵利息,后冲抵本金。本案中,对于借款本金,按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结欠原告690000元;利息,因借条载明的月息1分即年利率12%不超过现行规定,故可予照准。对于被告已经归还的43000元,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归还的为本金还是利息,故按规定认定为先冲抵利息,后冲抵本金。经核算,2016年1月20日借款360000元,到2017年1月19日的利息为43200元,故该43000元可作为支付该笔借款的利息,被告尚应支付该笔借款本金至2017年1月19日止的利息200元及自2017年1月20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的利息。其余两笔借款的利息仍应自借款之日起计算,利率标准仍按约定为月息1分。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9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其利息部分的主张则按本院审核意见予以部分支持。在本院主持调解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如下调解方案,不再支付利息,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10万元,2018年5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归还15万元,2019年5月30日前归还15万元,12月30日前还14万元。原告认为必须在2017年底前还清。故因诉辩意见悬殊而无法达成一致。考虑到被告的年龄及不确定的负债数额等因素,本院就执行中应履行的义务及风险等事宜向原告作了告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蒋文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国其借款360000元,同时支付该款至2017年1月19日止的经结算后的余欠利息200元(已扣除支付的利息43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蒋文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国其借款50000元,同时支付该款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蒋文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国其借款280000元,同时支付该款自2016年4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王国其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王国其负担400元,由蒋文俊负担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蕴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汝玉第4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