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崔路、李劲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路,李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崔路,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李劲松,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崔路与被执行人李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27民初124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崔路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偿还借款48500元。2、承担申请人崔路为其垫付的案件诉讼费6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李劲松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将所借48500元还给申请执行人崔路。二、本案申请执行费628元由被执行人李劲松承担。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劲松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项确定的数额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