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伯光与张然然、姚玉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伯光,张然然,姚玉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198号原告:刘伯光,男,194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龙云,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雪燕,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然然,女,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姚玉涛,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原告刘伯光与被告张然然、姚玉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刘伯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伯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伯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伯光负担。审判员 刘玉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