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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春芳与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芳,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591号原告周春芳,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诉讼代理人江山,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诉讼代理人江艳,女,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系原告之女。被告: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大泉路6号,公司注册号:420700000032089。法定代表人:王太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周春芳诉被告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春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笫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芳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春芳负担。审判员 : 李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