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刑初551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7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农民工,住临沂市兰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取保候审。辩护人杜康,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7]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蓓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杜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5年6���,被告人李某甲以有能力在新农合报销后办理二次报销、办理超生儿落户手续、帮助他人调动工作等为由,骗取刘某乙、刘某甲等人共计11.1425万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2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在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部照顾其父亲时,与同样在医院照顾父亲的刘某乙、刘某甲认识。被告人李某甲谎称自己认识临沂市人民医院院长,可以在新农合报销后办理二次报销,取得了刘某乙信任。后被告人李某甲以跑关系、送礼等理由,骗取刘某乙现金1.5万元。2、2012年8、9月份,被告人李某甲谎称有能力办理超生儿落户手续,取得了刘某甲的信任,刘某甲又转告其朋友张某。后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助刘某甲、张某超生的孩子办理落户手续需要跑关系为由,骗取刘某甲5200元、骗取张某12050元。3、2015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书圣路蓝海国际饭店,持以其名义注册但已停止经营的青岛华新云建筑工程公司营业执照和复印件,谎称公司在临沂投资建设医院需要与酒店长期合作,骗取了蓝海国际饭店业务主管曹某波、朱某诚等人的信任,后被告人李某甲经曹某、朱某担保,以签单形式在蓝海国际饭店住宿、宴请招待、办理婚宴等共计消费59175元,经多次催要拒不偿还。4、2015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谎称自己认识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书记,可以帮助李某乙侄女调动工作,取得了李某乙的信任,后被告人李某甲以需要跑关系为由,骗取李某乙现金2万元。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退赔了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张某、李某乙的全部损失,并与蓝海国际饭店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尹某贵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李某乙等人的陈述,证明材料,谅解协议,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与此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支持。缓刑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应到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霞审 判 员 王 倩人民陪审员 王福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史继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