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6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骏博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欣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骏博机械有限公司,四川欣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617号原告:重庆骏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2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59894870E。法定代表人:黄伟,职务总经理。被告:四川欣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金山工业集中发展区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5106265557840137。法定代表人:杜功成,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骏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欣科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骏博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文学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孔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