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5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孟祥华与吴建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华,吴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5759号申请执行人:孟祥华,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吴建平,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2民初4564号判决,在执行孟祥华与吴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吴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人民币450元及相关利息与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建平存款人民币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声雷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