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9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与黄武奇、张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黄武奇,张玉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939号之三原告: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金桥路中段西路,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411400661864885F。法定代表人:李正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武奇,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被告:张玉庆,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峰,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武奇、张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且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元,保全费172元,由原告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继华审 判 员 贾国庆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