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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胡应龙与熊简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应龙,熊简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789号申请执行人胡应龙,男,生于1973年12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熊简波,男,生于1969年10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执行胡应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简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决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155执789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锋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彧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