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胡应龙与熊简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应龙,熊简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789号申请执行人胡应龙,男,生于1973年12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熊简波,男,生于1969年10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执行胡应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简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决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155执789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锋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彧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