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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4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丘支行与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灵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4民初513号申请人: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经理。申请人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姜某、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灵县分公司、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17套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丘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灵县分公司名下的房屋17套予以查封。期限为2019年7月20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建川审判员  曾爱民陪审员  李宏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