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7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东海、刘秀娟与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75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东海,男,198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秀娟,女,1983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被申请人: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辉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东海、刘秀娟与被申请人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鲁1426民初75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35869.45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王东海、刘秀娟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35869.45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刘秀娟名下在中国银行平原县支行存款106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立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兴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