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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2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滨州永昇重工有限公司、阳信县泰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永昇重工有限公司,阳信县泰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初1052号申请人:滨州永昇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创业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62548457M。法定代表人:牛长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莹,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阳信县泰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阳信县河流镇陆港物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334277317J。法定代表人:李英新,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滨州永昇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阳信县泰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阳信县泰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0元。申请人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6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诉讼保全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阳信县泰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起止日期以法院案件被执行人信息表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炳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