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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双财申请执行那顺巴雅尔、额尔定其木格借款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双财,那顺巴雅尔,额尔定其木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216号申请人周双财,男,194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那顺巴雅尔,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额尔定其木格,女,蒙古族,牧民。本院在执行周双财申请执行那顺巴雅尔、额尔定其木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当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尚有89000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五查结果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审判员 王 铁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呼 雅 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