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争妍、石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争妍,石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刘争妍,女,汉族,1983年7月9日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石健,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执行刘争妍与石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我院已经生效(2015)安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因被执行人石健除不可处置财产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或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甄红审判员 宁学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新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