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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争妍、石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争妍,石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刘争妍,女,汉族,1983年7月9日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石健,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执行刘争妍与石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我院已经生效(2015)安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因被执行人石健除不可处置财产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或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甄红审判员  宁学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新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