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罗崇远、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崇远,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瑞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2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崇远,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高志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玮,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陈瑞玲,女,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罗崇远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瑞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崇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崇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罗崇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琦铭审判员 庄晓峰审判员 王泳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