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帅、黄某与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帅,黄某,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312号原告:陈帅,女,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黄某。法定代理人:黄浩,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法定代理人:陈帅,女,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车城大道3段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79838826F。法定代表人:何政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帅、黄某与被告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帅、黄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帅、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帅、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由原告陈帅、黄某负担。审判员 徐光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前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