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健全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施正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健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施正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095号原告:郑健全,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青,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4350477C,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百里西路工会大厦2幢2301室。诉讼代表人:张定龙,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晶,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施正里,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郑健全与被告施正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郑健全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健全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健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计728元,由原告郑健全负担。审判员 王忠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