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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国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424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住所地河北保定东风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倪存真赵国琪,男,汉族,1971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高碑店市泗庄镇赵庄村**号,联系电话1590139****��一恒,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高碑店市泗庄镇赵庄村**号,联系电话159013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申请赵国琪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221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 猛 来源:百度“”